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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事故通风系统-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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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  15.3.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班操作人员计算  15.3.8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6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10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上部区域,吸风口上边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2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下部区域,吸风口下边缘至地板距离不应大于0.3m。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3.2.4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lh换气6次。

  2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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